- [ 索引號 ]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103
- [ 發文字號 ]
- 巴南府辦〔2024〕15號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礦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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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巴南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2
- [ 發布日期 ]
- 2024-06-14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姜家鎮、麻柳嘴鎮、雙河口鎮、二圣鎮、圣燈山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4〕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區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礦山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經區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圍繞新時代新征程全市應急管理工作“1366”總體思路,以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四化”建設為主線,構建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一統四抓”體系,加快建設具有重慶辨識度、位居全國前列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推動全區非煤礦山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二、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從源頭上防范事故風險
(一)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新設礦山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勘查程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礦山設置應嚴格落實聯合選址制度。大中型露天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通過安全設計、開采工藝或安全協議妥善解決;小型露天礦山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建設、生產。
(二)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格新改擴以及順層開采的高陡邊坡等高風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嚴格年產50萬噸以下(不含50萬噸)的露天非煤礦山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危險性較小及不進行爆破作業的頁巖等開采可以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應由區應急局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礦山企業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區應急局要就礦山周邊環境、生產生活設施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查。礦山企業要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報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新建礦山應當一次性進行總體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
三、強化“四化”建設,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三)持續礦山規模化發展。嚴格執行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新建采石礦山規模不低于每年100萬噸,且可開采儲量不得低于3年;整合及采礦證到期后新增劃資源的采石礦山規模不低于每年50萬噸。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積極引導退出,推動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整合重組,鼓勵通過資源資產優化、技術改造等方式提高生產建設規模。
(四)加快礦山機械化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打造一批自動化、智能化標桿礦山。到2025年年底,力爭礦山關鍵崗位作業機械化率達到100%、露天礦山破碎進料口機械化率達到100%。
(五)加快礦山標準化建設。加快綠色礦山建設,健全完善綠色礦山建設長效機制,新建、改擴建礦山應在投產時達到綠色礦山要求,嚴格遵循“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切實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加快開采工藝標準化建設,露天礦山要按設計開采,嚴禁掏采或者“一面墻”開采;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加快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到2025年年底,力爭礦山三級標準化達標率達到100%、二級標準化達標率達到50%以上,鼓勵有條件的礦山積極創建一級標準化。
(六)加快礦山智能化提升。推動物聯網、5G、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在礦山安全領域創新應用,加快機械化換人、智能化減人。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實施三維智慧開采、礦卡無人駕駛、智能化爆破。
四、實施重大工程治理,打牢安全保障基礎
(七)推進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切實加大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力度,被評定為災害嚴重的礦山,應當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大力提升日常安全基礎管理水平,堅持不懈推進礦山地質災害專項整治、車輛運輸專項整治、工業廣場專項整治、電氣設備專項整治。對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每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對礦山企業以界外排危名義開采礦產資源,以及不按設計開采形成高陡邊坡等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加大查處力度。
(八)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對停工停產超過3個月的礦山,企業應當向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對停工停產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停止或者限制供電等管控措施,強化盯守盯防、定期巡查責任,嚴防明停暗開,違法組織生產、建設。停工停產3個月及以上的礦山復工復產,要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九)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要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嚴禁承包單位轉包分包,承包單位要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2025年年底,力爭實現生產礦山對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整體管理。
(十)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統籌礦山應急救援社會力量,加強政企聯建的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保障。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落實極端天氣“叫應”機制。
五、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十一)健全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當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統領,健全以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突出抓主要負責人履職、抓隱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術管理、抓崗位員工規范操作的安全管理“一統四抓”體系。嚴格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防范非煤礦山典型多發事故六十條措施”,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督查,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嚴格執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嚴格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1次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并簽字備查,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礦山生產現場履行安全職責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每月研究解決1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總工程師在礦在崗履職時間每月不少于15個工作日。鼓勵提高礦山安全績效工資比重,建立并推廣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十三)強化企業安全技術管理。礦山企業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強化以總工程師為代表的技術管理體系,強化總工程師技術措施編制、審查、實施和監督,強化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四)強化礦山安全培訓教育。完善礦山企業三級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實施黨政同責共管,強化安全監管監察
(十五)強化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黨政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礦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強化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區應急局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安全許可管理和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嚴格進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要科學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采礦權,依法查處無證采礦、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依法對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施或者在礦山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進行查處(政策關閉等除外),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區生態環境局要嚴格對礦山企業環境準入進行審查,強化礦山“三廢”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區林業局要加強礦山開采等過程中非法占用或破壞公益林地的監管工作,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區住建委要加強礦山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資質管理。區公安分局要加強對礦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管,查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和違規爆破作業等行為,依法打擊非法采礦、非法銷售行為。供電單位要加強礦山企業電力保障,落實有關部門明確的停電限電要求,對取締關閉的礦山停止生產供電。
(十七)壓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工作機制,大力推進依法治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指導,積極落實有關意見建議。要建立地方監管與國家監察聯合協調工作機制,落實聯合檢查、信息共享、工作聯動等制度。
七、嚴格安全監管執法,推進礦山依法治理
(十八)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圍繞重大風險、重大隱患和突出違法行為,遵循檢查診斷、行政處罰、整改復查“三部曲”閉環程序,科學合理制定年度監管執法計劃。“互聯網+執法”持續運用率100%。加強部門協同執法,對標準化創建達標的礦山優化檢查頻次。區安委會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強化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對礦山監管執法開展月排名、月通報和月考核。加強對礦山企業的誠信管理,落實激勵約束機制,對列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黑名單”的礦山企業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完善落實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擴大有獎舉報知曉率、參與率,擴大執法線索來源。
(十九)規范技術服務機構。發揮行業社會組織技術引領、規范作用。承擔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單位以及承擔竣工驗收的專家對其設計、評價、檢測檢驗和竣工驗收結果終身負責。規范安全技術服務市場,遏制低價惡性競爭行為,開展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專項治理。
(二十)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嚴格落實“有案必查、一案雙查、三責同追、四不放過”要求,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對典型事故查處實施掛牌督辦。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限期排除安全隱患,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八、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強化工作組織實施
(二十一)改善礦業環境。穩步推進實施砂石土采礦權“凈礦”出讓,防止礦業權出讓后出現來自政府部門的禁止性障礙。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持勘查許可證采礦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以界外排危名義采礦的,以及借工程建設之名盜采資源、非法銷售的要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企地糾紛要妥善高效處理,維護礦山良好的開采秩序。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科學確定礦山選址,加強上下游產業配套,助力企業開拓“一帶一路”礦產資源市場。
(二十二)強化政策引導。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和信息化系統、綠色礦山、智能化礦山建設等經費保障。加快落實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扶持政策,對企業購置并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專用設備,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推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激勵機制,建立標準化達標礦山企業庫,對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礦山企業,通過減少安全檢查頻次、簡化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批流程、推動保險公司下調安全責任保險費率等措施予以激勵。
(二十三)強化組織實施。各部門在落實本實施意見的過程中,要確保發展與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積極引導礦山企業轉型升級,不搞“一刀切”“一夜達標”“關停了事”。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開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試點。將礦山安全生產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目標考核。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