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區檔案館開放檔案利用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開放檔案利用工作,充分發揮檔案在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巴南區檔案館檔案利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開放檔案,是指巴南區檔案館館藏,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經開放審核后無需限制利用的檔案,以及自形成之日起未滿二十五年但經開放審核后提前向社會開放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利用,是指對巴南區檔案館開放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工作證、護照、單位介紹信等)可以利用巴南區檔案館已開放檔案。
向巴南區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開放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巴南區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到巴南區檔案館利用開放檔案須在檔案查閱大廳進行,遵守檔案利用的相關規定,并對檔案和查閱設施設備負有保護的義務,不得擅自復制檔案,不得丟失、篡改、損毀或偽造檔案。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利用巴南區檔案館館藏開放檔案,應當如實告知利用內容和目的,簽署利用承諾書,履行利用登記手續。
利用已導入電子查閱系統的開放檔案,巴南區檔案館可以提供必要的檢索工具和技術指導,利用者自行閱覽或摘錄。利用其他開放檔案,由巴南區檔案館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利用者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網站和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或依托國家和重慶市檔案共享服務平臺,申請利用巴南區檔案館開放檔案。
第七條巴南區檔案館館藏檔案原件不得借出館外。已經數字化、復印等復制處理的檔案,使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貴和重要檔案,原則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第八條存在破損或者字跡褪變、擴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復,如提供利用可能造成檔案進一步受損的,巴南區檔案館暫緩提供利用。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在巴南區檔案館利用開放檔案需要復制的,由利用者提出申請,經巴南區檔案館審核同意后予以復制。復制的方式原則上僅限于復印、打印一份復制件,復制的內容、數量由巴南區檔案館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拍攝、掃描、仿真復制或拷貝檔案數字化副本的,需經巴南區檔案館館長批準。
因檔案保存狀況和檔案載體特點等原因不適宜復制的,巴南區檔案館可以不予復制。
第十條巴南區檔案館依法享有館藏開放檔案的公布權,未經巴南區檔案館同意,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從巴南區檔案館摘錄、復制的開放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需要通過報紙刊物等公開出版、通過電臺網絡等公開傳播、在公共場合宣讀播放、在展覽展示中公開陳列的,應當征得巴南區檔案館的同意,并注明檔案出自巴南區檔案館館藏。
利用者公開使用館藏檔案的內容,違反知識產權、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由利用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鼓勵向巴南區檔案館捐贈利用檔案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提供利用檔案的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巴南區檔案館提供工作日延時服務,節假日、雙休日預約查檔服務。
第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利用巴南區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在檔案利用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巴南區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