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3009308730H/2024-00012 | [ 發文字號 ] | 安瀾府發〔2024〕62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巴南區安瀾鎮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發布日期 ] | 2024-09-26 |
重慶市巴南區安瀾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瀾鎮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鎮屬有關部門:
現將《安瀾鎮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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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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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瀾鎮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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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防范化解我鎮中小微企業安全風險,集中排查整治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切實夯實安全生產基本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
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徹查并整治安全生產突出隱患,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全面提升中小微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查處一批、取締一批、關停一批”的要求,從即日起在全鎮范圍內開展為期兩個月的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二、整治范圍
全鎮所有中小微企業。
三、整治內容
專項治理的重點是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以及安全事故隱患突出的小微企業。主要包括:具有“五涉”(涉火、涉電、涉氣、涉塵、涉危)和“一受限”(受限空間)等危險因素的工貿企業,各類低端商貿市場(農副產品、日用品批發零售),“四小企業”(小木材、小棉紡、小加工、小作坊),倉儲場所,“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住宿與生產、經營、儲存合用場所。
(一)存在以下非法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場所,一律依法取締:
(1)無工商執照或相關證照不全的;
(2)生產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注冊地不符的;
(3)非法從事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
(4)停業整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整改驗收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5)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
(二)具有“五涉”(涉火、涉電、涉氣、涉塵、涉危)、“一受限”(受限空間)等危險因素,但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等規定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依法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整治清單詳見附件1)
(三)“三合一”“多合一”、小生產加工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業整頓,疏散相關人員,停止水電氣等供應服務。(整治清單詳見附件2)
四、主要責任分工
經濟發展辦公室:配合上級部門組織淘汰工貿產業落后產能、關閉和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負責協調供電供氣單位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企業采取停供措施。指導商貿領域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負責開展再生資源回收、二手車回收銷售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完善環保行政審批(備案)手續;配合上級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完善國土行政審批手續;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對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完善規劃行政審批手續;查處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除專門管理區域外)的違法建筑。統籌全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治理查處工作,大力支持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查處改變建筑原始結構和使用性質的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完善消防行政審批手續,依法查處不符合消防驗收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派出所:根據其消防監管職責開展中小微企業消防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宣傳教育和受理查處舉報投訴等工作。?
市場監管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注銷或吊銷已關停和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無法完善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工商執照。開展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平安法治辦公室:負責指導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對規上企業實施直接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指導企業排查整改火災隱患,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管,聯合公安派出所按分級監管和委托執法職責對其他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各村(居):負責專項整治的宣傳引導、清理排查,引導轄區企業開展自查自改等工作。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協調供電部門實施用電管控。
五、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改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區域,組織村(居)開展摸底排查,將本地區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逐一登記并建立臺賬。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照專項整治清單,認真開展自查,建立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企業自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時間整改的,要明確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
(二)集中整治
各有關部門要對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實施全覆蓋檢查,對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并予以從重經濟處罰;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一律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改并予以經濟處罰;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執法指令的,錄入“誠信巴南”體系。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經停業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締,停止水電氣等供應服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凡超越鎮街執法權限的,鎮街應移送區級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三)督查督檢
全鎮采取突擊檢查、隨機核查、回頭核查等多種方式對各企業開展集中整治情況進行督查督檢,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嚴格履行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制規定,本次專項行動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班子其他成員要履行“一崗雙責”直接抓。要建立包村社、包片的工作責任機制,實現鎮街、村社橫向全覆蓋,行業領域縱向無死角,確保每家生產經營單位都排查整改到位。
(二)強化協調聯動。鎮、村(居)要加強信息互通,協調聯動,形成各施其職、各盡其能的“齊抓共管”良好態勢,確保專項整治各項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三)嚴肅責任追究。專項行動開展期間,鎮政府將實時調度工作進度,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度滯后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依規依紀予以問責處理。對有問題卻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蹤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將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事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營造社會氛圍。各相關部門、各村(居)要采取制作專題節目、印發宣傳資料、以案說法等形式,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12350投訴舉報電話作用,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支持專項整治工作,主動舉報非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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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五涉一受限”安全生產整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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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五涉一受限”安全生產整治清單
一、涉火整治清單
1.違規使用明火或者電焊、氣焊作業,動火、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2.電焊、氣焊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作業現場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4.動火動焊作業、帶火花作業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
5.作業時,氧氣、乙炔瓶安全間距小于5m,離動火點距離小于10m。
二、涉電、氣整治清單
1.電源線路未采用線管線槽作保護,有老化、破皮、私拉亂接等現象。
2.用電設備周圍未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器裝置周圍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3.用電設備插座未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各可能帶電設備外殼金屬部分未裝設保護接地線。
4.電氣設備未裝入金屬制品的盒、箱,配電箱(盒)未加裝箱(盒)蓋、安裝在木板上。
5.落地式配電柜的底部未抬高(室內不低于50mm,室外不低于200mm),未采取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的措施。
三、涉塵整治清單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
3.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
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
6.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
7.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
9.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
四、涉危險化學品使用整治清單
1.固體、液體、氣體危險化學品混合存放。
2.易燃液體、易燃氣體倉庫中電氣設備及管線不防爆,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未安裝通風設備。
4.車間臨時放置的危險化學品的量超過整個車間危化品一晝夜(24小時)的用量。
5.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內進行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工作。
6.使用易產生火花的鐵制或其他工具進行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
7.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未配備防毒面具及滅火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滅火毯、消防沙等對應消防器材。
8.危險廢物未按種類和特性分區貯存,未采取防雨、防火、防雷、防揚塵、防曬、防滲漏等措施。
9.油漆使用方面: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電氣設備不防爆、線路未穿鍍鋅管,未進行可靠接地;調漆時開桶、攪拌、抽取作業未采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未設置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五、有限空間整治清單
1.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
3.未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審批人、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4.未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采取上鎖、隔離欄、防護網或者其他物理隔離措施。
5.未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配備通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防護面罩等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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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小微企業消防整治清單
一、嚴禁車間內設置員工宿舍。
1.嚴格按照住宿與生產、經營、倉儲完全分隔(或分樓棟設置)的要求,車間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有車間或倉儲的樓棟范圍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2.車間內確有需要設置值班室的,值班室應設置在車間進門處,僅1人夜間值班用品,且具備獨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3.車間內或車間樓棟內需設置辦公場所的,應具備獨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嚴禁違規設置廚房。
1.生產加工車間內或車間樓棟內均嚴禁設置廚房;
2.在集體宿舍樓棟一樓門面內設置廚房的,應滿足獨立疏散的要求,保證與其它區域的防火分隔完整。
三、嚴禁違規改建集體宿舍。
1.在集體宿舍內嚴禁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鋼板、木制三合板等材料進行分隔,吊頂、墻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進行室內裝修;
2.集體宿舍內的隔墻應完全分隔,嚴禁占用疏散距離及疏散寬度。
四、嚴禁破壞室內原始防火分隔。
1.嚴禁將同單元同樓層的兩處建筑在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
2.廠房、車間內部隔墻應采用實體墻并砌筑至樓板底部進行完全分隔;
3.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堵泥進行封堵。
五、嚴禁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
1.生產車間內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5m,且應設立醒目標識標牌,疏散通道應滿足能最短距離到達安全出口處;
2.生產車間內安全出口應保持通暢,嚴禁鎖閉,門的開啟方向為逃生方向,且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立醒目標識標牌。
六、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1.生產車間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2.生產車間內除墻內線路外,所有電線均應采取穿管敷設;
3.嚴禁采取“飛線”等方式違規為電器設備充電。
七、嚴禁遮擋、破壞、停用消防設施。
1.嚴禁遮擋、破壞、停用室內消火栓、感煙探測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
2.應聘請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八、嚴禁在生產車間內堆放大量可燃物。
1.生產車間內應設置相對獨立區域來放置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
2.嚴禁將大量衣物等可燃物隨意放置在工作臺表面、電氣線路附近或配電箱和電井周圍。